时间:2025-06-11作者:admin浏览: 次
在线聊天时,发消息时,一不小心就斗图了?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,“表情包”已经成为我们日常交流的必备工具之一。
近日,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“表情包”侵权案件。案件涉及电影《大话西游之月光宝盒》的片段被制成“表情包”,并通过一个分享动图的平台传播,运营网站因此被告上法庭。
《大线年代上映的经典影片,不仅在中国电影史上占据一席之地,还诞生了许多广为流传的“表情包”。
而该电影的短视频公司——享有《大话西游之月光宝盒》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公司,起诉了一家允许用户分享动图“表情包”的网络公司。
根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法官白婷婷的描述,在被告运营的某网站上,用户可以上传自己制作的GIF动图“表情包”,并分享给其他网友。调查发现,涉案网站有30多张与该电影相关的动图,供公众浏览和下载。
短视频公司认为,被告网络公司未能阻止用户上传涉嫌侵权的电影片段动图,侵犯了其电影的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。
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《大话西游之月光宝盒》作为视听作品,电影中的连续画面或定格画面都属于视听作品的一部分,而这些动图大部分直接截取自电影片段,几乎没有创意性修改。这样既没有形成新的表达,还可能影响版权方的授权收入,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。
此外,作为动图制作分享平台的运营方,被告网络公司应该知道用户上传这些动图可能涉嫌侵权,但未采取管理措施,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短视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00元。此判决已生效。
如果是盈利性使用而非公益性使用,侵权的可能性较大;而使用的目的如评论、说明问题等,可能会被认定为合理使用。
如果该行为对原作品的市场产生了替代效果,更容易被认定为侵权;反之,则较易认为是合理使用。
因此,如果使用的动图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,并未损害作者的利益,则可认定为合理使用。
1. **未经过创作修改的动图**,直接从影视剧中截取,容易构成侵权风险;
2. **经过二次创作的表情包**,如果内容超出原作品的表达,可能构成对原作品的转换性使用,侵权风险较低;
例如,某日,袁先生将韦先生的照片制成“表情包”,配文后发送到微信群,韦先生对此表示不满,要求停止使用并威胁诉诸法律,最后法院判决袁先生删除该表情包并道歉。
例如,“蘑菇头表情包”的著作权人——广州蚊子动漫公司维权,因未经授权的公司使用该表情包,法院判决侵权,赔偿4000余元。